黃先生展示遭撕毀的臨約,他表示直到簽字時才知道所謂代理,其實就是業主,覺得被人「當傻仔咁玩」。(鄒潔珊攝)

投訴

放租自己單位 代理存心欺騙

2013年01月31日 ~~ 第1195期 香港《壹周刊》

有讀者經地產代理租樓,一輪討價還價後,竟發現該名「代理」就是單位「業主」;原來代理一直隱瞞身份,看通租客底牌還價,更理直氣壯要求分佣。業界代表指,代理在放租或出售自己物業時,須第一時間申明利益衝突,任何存心欺瞞的行為均有違《地產代理條例》及《操守守則》,隨時可以釘牌。

黃先生去年十二月透過觀塘天香街一地產代理搵樓,打算與女友結婚共築愛巢。「我哋一行入去話想租樓,代理即刻話有個細單位好啱我哋,就喺對面街,仲即刻帶我哋上去睇樓!」二人跟這名代理去到月華街一個樓齡四十多年、面積近五百呎的單位,「間屋啱啱裝修緊,代理就同我講,業主開價月租萬一蚊,佢自己要抽半個月佣,即係五千五蚊。」黃先生嫌租金略貴,提出議價至月租一萬,當時該代理還聲稱「會同業主爭取吓」。「後來佢同我講話業主最多肯減五百蚊咋。」心急租樓結婚,黃先生只好答應。


該地產代理於觀塘天香街經營近十年,門外貼出四十多個租盤廣告,更自稱是搵樓專家。(江永健攝)


土地登記冊的記錄證明,該地產代理正是單位的唯一業主,代理又在卡片上寫明是「香港地產代理商總會委員」,但總會發言人證實她只是會員。(鄒潔珊攝)

存心隱瞞身份


豈料直到簽約承租當日,黃先生才赫然發現原來所謂「經紀」,竟同時是單位業主,「當時佢拎出本物業查冊出來,唔出聲擺枱面;我見到文件上業主個名同佢一樣,先知道原來業主根本就係佢!之前仲話幫我講價,根本一路呃緊我哋!」
黃先生質疑代理存心隱瞞身份,遂要求免收佣金;未料卻換來惡言相向,「佢發火話自己提供咗經紀嘅服務,一定要收佣。」黃先生不甘被騙,最後拒絕租用該單位。

跟進 自稱搵樓專家


記者按黃先生提供的資料,找到該名梅姓、人稱鄧太的地產代理,她在月華街一帶經營地產業務多年,手頭上的租盤有近四十個,自稱是附近的「搵樓專家」,卡片上更列明自己是「香港地產代理商總會」委員。
翻查土地註冊處資料,今次放租的單位是鄧太在二○一一年以二百六十五萬購入;換言之,她一直隱瞞「業主」的身份,以「代理」的名義向客人推介該單位,明顯存在利益衝突。

專家話 做法有違操守


香港地產代理商總會主席朱少蘭表示,地產代理雖可出租或放售自己物業,唯卻須第一時間向租客表明自己潛在的身份衝突,「呢個直情係業內基本常識啦,《地產代理條例》同《操守守則》都規定,每個代理第一日返工都知,同客人簽睇樓紙時就要將利益講清楚!睇完兩次樓、拖到快簽字時先表明身份,明顯係有心取巧。」
律師伍家賢指,《操守守則》列明,代理必須「忠誠保障客戶利益」,即使代理辯稱只是延後表明身份,一樣有違《守則》。「交易過程中,代理同時代表租客和業主,如果你一路知悉租客的底牌,又點幫手議價?好明顯對買家不公,買家有權入稟索償。」


放租的單位在月華街,月租一萬一千元,實用面積接近五百呎。(鄒潔珊攝)


記者出示文件對質,但代理即時變臉,更拒絕回應任何提問。
(鄒潔珊攝)

回應 耍手擰頭


記者再向該名代理查詢,她起初否認隱瞞身份,更謂「我乜都會同人講清楚先,點會呃人!」惟後來記者出示土地註冊處的資料對質時,她卻發難,「我唔會再講任何嘢!唔回應,無補充!」並驅趕記者離開。
本刊將個案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,發言人不評論個別事件,但強調代理「應避免就本身有實際利益的物業提供服務」,又提醒市民如發覺受騙,可向該局求助,局方會作紀律聆訊,按照嚴重性作出警告及譴責等懲處,最嚴重者或會釘牌。
(趙振龍)

壹判官


租客前後睇過兩次樓,代理仍不主動澄清身份,擺明存心劏客又抽佣,手法差劣!

評分:劣劣劣劣
(五個劣為最嚴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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